因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被列入异常申请移出指引根据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》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因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,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按如下规定办理: 一、各区局登记的企业 请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。 二、市局登记的企业 (一)已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备案的 1、填写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(消除经营异常状态)申请表》; 2、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《准予变更登记(备案)通知书》; 3、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授权委托书; 4、营业执照; 5、信用修复承诺书。 (二)仍在原注册地址经营的 1、填写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(消除经营异常状态)申请表》; 2、仍在原注册地址经营的,由属地市场监管所实地核实后,并出具《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》; 3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授权委托书; 4、营业执照; 5、信用修复承诺书。 |